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快递员,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广东定海针(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效文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区东涌镇细沥村工业区同业街2号中通快递公司,因分派快递件与被害人陈某乙(未成年人)发生口角,继而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的左环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同日,因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陈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淑妍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39*******)。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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