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未检刑诉〔2020〕Z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2002********,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高州市大坡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梁某某、徐某某、冯某某、陈某乙等人在本市大坡镇**街吃完宵夜后,因由谁送陈某乙回家一事陈某甲与徐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随后陈某甲追到大坡镇**路口处,持藤椅向等待在该处的徐某某、梁某某、冯某某等人打去,致使被害人梁某某(14周岁)头部受伤。经鉴定,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颖琴
检察官助理:周春华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注:1、被告人现被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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