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生于195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52********,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下午13时许,赵某甲(陈某甲丈夫)在阆中市彩虹里1幢104号与被害人赵某乙因房屋瓦片被砸一事发生口角,赵某乙便使用扫帚打了赵某甲。下午15时许,赵某甲回家后将被打一事告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便与其妹妹陈某乙、陈某丙、赵某甲等人来到赵某乙家门口与赵某乙发生口角,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便上前抓扯赵某乙,赵某乙便使用带锁木条反击,陈某甲又用手中的不锈钢水杯砸向赵某乙面部,造成赵某乙左侧额部皮肤挫裂伤、左侧额部头皮血肿。经阆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乙额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枫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的联系方式: 1838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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