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5********,汉族,初中,厨师,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村**号附**号,现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幢**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害人包某甲(系陈某甲的妻子)租住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1楼房屋卧室内,看到一名叫李某某的男子坐在包某甲的床上,因怀疑包某甲出轨,遂上前殴打李某某,李某某急忙夺路躲闪。后陈某甲发现一把剪刀,遂持剪刀继续追赶。此过程中,包某甲均在用手拉扯陈某甲,试图阻止其伤害李某某。包某甲维护李某某的行为更加激怒了陈某甲,陈某甲遂用手中的剪刀将包某甲刺伤,致包某甲心肺受损。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包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陈某甲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支付被害人的医药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
2. 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3. 证人李某某、包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包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合川公鉴(临床)[2020]0135号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建忠
检察官助理 :杨 菁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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