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港办事处河头陈村自家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纠纷,后使用一根木棍将陈某乙背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证明;
(2)伤情照片;
(3)住院证;
(4)工作说明;
(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2.证人马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宏伟
代理检察员:徐家昌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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