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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不满被害人陈某乙未赡养其爷爷,用空心砖砸坏被害人陈某乙新买小车,之后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口角纠纷,于是被告人陈某甲从家中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对被害人陈某乙腰部和左手共砍了三刀。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19年9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并接受调查,同月24日在莆田市拘留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庄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某乙、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儿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菜刀一把;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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