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在**镇**社区陈某乙家中,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叔叔陈某丙饮酒后发生口角引发互殴,其间陈某甲持菜刀将陈某丙的头部砍伤。经鉴定,陈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陈某丙谅解。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6.勘验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十个月至十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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