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路**号。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分别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4年11月被假释,2016年4月10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前往磐安县上产村农贸市场附近陈某乙经营的棋牌室内向被害人陈某乙讨还债务,后二人发生打架,陈某甲将陈某乙摔倒在地上,并用脚踢打陈某乙,造成陈某乙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陈某乙所受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现陈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归案经过、医院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永江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85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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