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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37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认识并恋爱交往,期间非婚育有二子,2019年两人分开。2020年4月10日10时许,陈某甲到湛江市霞山区**路*巷**号楼下找陈某乙,后二人发生争吵,于是陈某甲尾随陈某乙进入其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路**巷**号**楼的住处,陈某甲在陈某乙的住处内用拳脚对陈某乙进行殴打致其晕倒在地上。经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被人打伤,致左眼眶内侧壁,上臂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志成

检察官助理:欧阳嘉莹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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