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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街**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经常到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号的麻将馆打牌,输钱后向被害人刘某某借过钱未归还。2019年9月26日18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到被告人陈某甲家中讨要欠款,被告人陈某甲不承认自己借钱的事。随后被告人陈某甲骑电动车来到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外吵闹,并与被害人刘某某的老公钟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被告人陈某甲因打不赢钟某某,随即从其骑来的电动车座位底下拿出1把约40厘米长的白色砍刀砍向钟某某,被害人刘某某急忙挡在钟某某前面,被告人陈某甲砍向钟某某的刀最终砍在被害人刘某某身上,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左侧背部两处刀伤。后,被告人陈某甲被制服。

2019年10月29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害人刘某某左背部两处创口,其损失特征符合锐性外力所致,其损失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本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胡某某、颜某某、吴某某、邹某某、曾某某、霍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甲讯问同步录音录像;6.照片:被告人陈某甲指认作案工具、被害人刘某某及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等人指认刘某某被砍当天的衣服和伤口等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使用管制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伤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陈某甲曾有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2、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宇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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