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和住所地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以及被害人陈某丁系兄弟关系。2018年09月11日08时许,因家庭矛盾纠纷,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均另案处理)前往被害人陈某丁的建房工地并引发冲突。陈某乙、陈某丙与被害人陈某丁扭打在一起。在劝架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用砖块朝被害人陈某丁的脚部和头部各打了一下,致使被害人陈某丁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丁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承诺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郴州市忻宜司法鉴定所做出的[2018]临鉴字第217号鉴定意见书。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郴科诚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6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348753****)。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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