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4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路**巷**号,住涿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涿鹿县南关居委会办公室内办理业务过程中,与工作人员郑某甲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陈某甲将放在办公桌上的茶叶盒、保温杯、玻璃杯等物扔向郑某甲,其中玻璃杯砸到墙上破碎后玻璃碎片反弹至郑某甲的鼻子上,造成郑某甲鼻子受伤,经涿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3证人闫某某、董某某、陈某乙、郑某乙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艳明
检察官助理:桂寅川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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