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5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籍贯为海南省屯昌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20年5月2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因为与陈某乙之间存有纠纷,2020年5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从家中持一把长柄镰刀到屯昌县**镇**街**号门前处,持刀向坐在门前的陈某乙砍去,第一刀未砍中陈某乙,被告人陈某甲继而持镰刀向陈某乙砍第二刀,陈某乙举起右手阻挡时就被镰刀砍到右手背尺侧第五掌指处,致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乙的伤情做出伤情鉴定,陈某乙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柄镰刀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残疾人证、就医检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红枫
检察官助理:蔡林妃
书 记 员:李庆琳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证人名单》三份
6.涉案工具一把镰刀暂存屯昌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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