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57********,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全南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全南县**镇**村**组,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在全南县**镇**村**商行店门口聊天时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陈某甲用身体去挤陈某乙,致使陈某乙跌倒坐在地上。后**商行老板陈某丙把陈某乙扶起来坐在凳子上,半小时后陈某乙发现无法站起来,便打电话其子陈某丁,陈某丁到场后将陈某乙送至全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检查,陈某乙右侧股骨颈骨折。2020年1月29日陈某乙在治疗时出现肺部感染等术后并发症。2020年2月12日陈某乙出院回家休养,当月15日下午陈某乙在家中死亡。经对陈某乙尸表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明显伤痕,排除他杀。2020年2月28日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2月2日,陈某甲赔偿陈某乙医药费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领条、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7月15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房胜
检察官助理:张观澜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797****。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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