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5日被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朋友在汕头市濠江区**公园旁边**烧烤店吃烧烤喝酒期间,在该处洗手间门口碰到被害人徐某某,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陈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徐某某的头部、胸部等部位,致被害人徐某某受伤。经濠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林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光旭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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