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检公诉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角**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4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普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到普宁市**镇**村祠堂角落**号巷道闹事,无故与居住在附近的被害人陈某乙发生争吵,对陈某乙拳打脚踢,并把陈某乙按倒在地上继续用拳头殴打,致使陈某乙头部受伤。被害人陈某丙上前阻止,陈某甲又用拳头殴打陈某丙,被群众制止。陈某乙经送医院治疗无效于同年6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符合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被害人陈某丙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4物证、书证;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凤
二O一九年九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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