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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村**组。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苑**号**栋**单元**楼**号住房外,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口角,进而抓扯打架,致使罗某某身体左侧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全身多处皮肤挫伤、腰椎骨折L4 。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强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陈某甲:1598248****)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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