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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镇**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潘某某(已死亡)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安铺镇上旦村黎某某的家门口处,盗取失主黎某某8只鸡,后将8只鸡卖给黄某某,得款450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安铺镇安东大道102号门口处,将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三轮摩托车卖给一名绰号“徐闻仔”(身份暂未查明)的男子,得款2800元人民币。

3、2019年12月1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安铺镇港口沙场处,将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盗走放在潘某某的老屋处,后将该电动车内的电池取出并卖给钟某某明,得款125元人民币。经鉴定,吴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于2019年12月13日的在用品价格为600元人民币。

4、2019年1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安铺镇港口村河基时,将港口村河基旁梁某甲的鸡圈里的6只阉鸡盗走,后将6只阉鸡卖给黄某某,得款400元人民币。

5、2019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安铺镇东升幼儿园路段,将梁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卖给陈某乙(在逃),得款1300元人民币。经鉴定,该被盗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于2019年12月26日的在用品价格为5810元人民币。

6、2019年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安铺镇中兴四路41号处,将谭某某停放在该屋内的一辆佛斯弟牌摩托车盗走。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谭某某被盗窃的摩托车于2019年12月28日的在用品价格为700元人民币。

7、2019年12月29日1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安铺镇西大路156号门前,将陈某丙停放在该处一台玲牌电动车盗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陈某丙被盗窃的电动车于2019年12月28日的在用品价格为6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廉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卷宗肆册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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