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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2001********,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杨某某、胡某某、萧某某、黄某某、全某某(上述五人另案处理)六人分乘两辆电动车经过桂平城区粤桂花城路口处时,与步行至该处的陈某乙、李某某产生口角,后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杨某某、胡某某、萧某某、黄某某、全某某等人上前对陈某乙、李某某二人进行殴打,致使陈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头部(右侧额颞顶硬膜外出血)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病历材料、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全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某乙、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式兵

检察官助理  昌婵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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