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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因琐事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谷埠街国际商贸城负一楼谷埠小镇C11号门面前发生扭打,陈某甲将陈某乙的下嘴唇咬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人员拘传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郁凡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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