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6〕21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大厦工地宿舍。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6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大厦工地宿舍**室休息时,被害人叶某某等人酒后回到该宿舍大声吵闹,后双方发生口角,叶某某拍打陈某甲几下后,陈某甲拿起放在床边的一个啤酒瓶将叶某某的头部等处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甲于当日被民警出警抓获。
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85000元,叶某某对陈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谅解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杨
2016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