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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某某**镇**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丰某某汤坑镇邓屋村大寨在建房屋八楼,与陈某乙和其妻子冯某某因房屋位置问题引起争执,后陈某甲与被害人冯某某互相拉扯,在此过程中,致使冯某某不慎摔落到自家在建房屋八楼天井处受伤。经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民事纠纷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满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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