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陈某甲(乳名**),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7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7月16日、8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陈某乙有矛盾。2019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摩托三轮车沿村东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相向陈某乙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遇。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摩托三轮车故意撞向陈某乙驾驶的电动车,致陈某乙及坐在后座上的其妻谢某某摔倒在水泥路东边的麦地里,被告人陈某甲又持铁棍、抓钩子殴打陈某乙,致陈某乙、谢某某夫妇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陈某乙左下肢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上肢及右下肢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谢某某左下肢及骨盆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左手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3月7日被萧县公安局祖楼派出所的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摩托三轮车、铁棍、抓钩子等物证照片;
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陈某丙、汪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某乙、谢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萧县公安局录制的执法记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永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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