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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道**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照在天台县**镇**村陈某丙家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被告人使用椽木棒击打陈某乙照头面部以及右手臂,致使陈某乙照左颧骨粉碎性骨折及右前臂尺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照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07月0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和图片、前科劣迹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丁、陈某戊、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锦秀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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