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54********,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安岳县**镇**村**组房屋背后的村道上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清扫公路一事产生矛盾纠纷。当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见被害人张某某与其他村民又在其房屋背后清扫公路,便手持菜刀从其家中冲到公路上砍向被害人张某某,致张某某左前臂下端开放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手臂所受损伤构成轻一级。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作无罪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病历资料等书证;2.陈某乙、唐某某等证人证言;3.张某某的陈述;4.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梅
检察官助理:肖维维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6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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