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43*********,汉族,文盲,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村**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9时许,在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村被害人王某甲家西边的空地上,被告人陈某甲与王某甲因邻里矛盾,发生争吵,进而厮打。陈某甲把王某甲摔倒在地,致其受伤住院。 2020年5月7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陈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邻里矛盾,与被害人厮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振国
代理检察员:周 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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