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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第**居民委**组**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胡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胡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之子陈某乙骑摩托车因违章在北安市龙江路与黄河路交叉路口与被害人胡某甲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北安市交警大队认定陈某乙负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胡某甲打电话给陈某甲妻子要求为其修车,陈某甲得知后认为胡某甲当时驾车穿拖鞋也有责任,想找胡某甲协商。2019年8月17日陈某甲来到北安市北方商城对面胡某甲父亲经营的“**电瓶”商店内,与胡某甲发生争执,用刀将胡某甲捅伤,被现场群众当场制服。经法医鉴定:胡某甲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腹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体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8月17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胡某乙、陈某甲受伤照片、尖刀照片;

2.书证: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抓获及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手术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冯某某、胡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黑北)公(刑技)鉴(法临)字[2019]55号鉴定文书;

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之规定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丹

检察官助理:马睿晗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安市;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

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被不起诉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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