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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社区**路口***号,住北京市通州区****艺术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艺术区内,因生意纠纷与陈某乙发生争执,后二人互殴,陈某甲将陈某乙按倒在地并用拳殴打其胸部,致陈某乙左侧第6、7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乙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同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陈某乙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0月5日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宋庄派出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其它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 刘远歌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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