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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7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6月29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害人甘某某(戴眼镜)在佛山市南海区**篮球场**号篮球场打篮球。期间,陈某甲认为甘某某打球动作过大,于是用拳头打甘某某脸部,致其眼镜破碎,右眼受伤。事后,陈某甲在知道已报警的情况下,陪同甘某某前往医院处理伤情,接受民警处理。2019年12月23日17时许,陈某甲接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前往桂城派出所接受处理。2020年7月22日,陈某甲家属代为赔偿甘某某人民币48万元,取得其谅解。

经鉴定,被害人甘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眼部软组织损伤、右眼眼球破裂伤:右眼角膜裂伤、右眼巩膜裂伤、右眼无晶状体眼、右眼虹膜根部离断、右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右眼眼睑裂伤、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八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智斌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4册,光盘共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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