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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陈某乙与郭某某等人为被告人陈某甲修建房屋,2017年1月21日中午,陈某乙与谢某某、郭某某、陈某丙到陈某甲家要求陈某甲支付工钱,陈某甲以陈某乙为其修建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钱,陈某乙和陈某甲为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陈某甲用钉锤打伤陈某乙头部。经鉴定,陈某乙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郭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美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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