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4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5********,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海运集团**,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1月3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阳台搭建雨棚引发邻里纠纷,和被害人陈某乙在家门口过道内发生争执,造成双方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持木锯将被害人陈某乙头部及右肩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因遭他人持械致伤,致右额部软组织创、右肩部软组织创伴失血性休克(轻度),上述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甲双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在和被告人陈某甲理论过程中被砍伤的情况。
3.证人于某甲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开门将被害人陈某乙砍伤的情况。
4.证人于某乙的证言,证实听到于某甲喊“有血、有刀”之类的话,出门看到被害人陈某乙及其女儿于某甲、妻子与被告人陈某甲倒地扭在一起,之后去找来保安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接到于某丙劝架的通知赶到现场,看到被害人陈某乙头上、身上都是血站在一边,于某甲母女将被告人陈某甲按在地上,被告人陈某甲手中拿着木锯,还想挣扎起来打人。
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看到被害人陈某乙浑身是血及于某甲母女将被告人陈某甲按在地上的事实。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照一张,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涉案凶器锯子一把并经被告人陈某甲确认的事实。
8.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为被害人陈某乙所留。
9.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乙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10.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1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怡平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2**/1800****)。
2.侦查卷宗4册、赃证物品清单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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