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3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37********,汉族,初中文化,系退休人员,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暂住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室。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与邻居即被害人陈某乙在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室陈某乙家中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陈某乙倒地后,被告人陈某甲跪在被害人陈某乙身上并殴打被害人陈某乙。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肋骨多发骨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乙陈述,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骑在其腹部、膝盖顶其肋部、并用拳头打其胸腹部的事实。
2.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其看到被告人陈某甲单膝跪在被害人陈某乙腹部,并用手压在倒地的陈某乙胸口上的事实。
3.证人葛某某证言,证实其看到被害人陈某乙躺在地上,被告人陈某甲站起来的事实。
4.证人杨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看到被害人陈某乙躺在地上,被告人陈某甲在跟谢国民说话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乙外伤所致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陈某乙的头皮挫伤和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符合外力直接作用的形成特点;左侧第4肋骨骨折符合外力间接作用的形成特点((1)被害人陈某乙于2020年4月1日因故受伤,其右侧第3-7肋骨骨折和左侧第4肋骨骨折均符合新鲜损伤。(2)委托人提供的三种致伤方式中,被他人膝部压在胸腹部可以形成右侧第3-7肋骨和左侧第4肋骨骨折;被他人拳击胸部较难形成右侧第3-7肋骨骨折,可以形成左侧第4肋骨骨折;摔倒难以形成右侧第3-7肋骨骨折,可以形成左侧第4肋骨骨折。(3)若查证,被害人陈某乙的右侧第3-7肋骨和左侧第4肋骨骨折确系他人所为,则其肋骨骨折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其头皮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 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陈某甲到案经过。
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作了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轶
检察官助理 王晓书
2020 年 11月 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辩护人高建华,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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