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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地雷州**镇**村**号,现租住雷州市**街道**街,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25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唐某某以二轮摩托车载客为业。于2015年7月14日11时许,陈某甲与唐某某在雷州市二桥街城外市场后门口路段接客时因言语纠纷争吵引发打架。唐某某拍打陈某甲头部,陈某甲从摩托车上拿出一把螺丝笔剌唐某某,唐某某抓住陈某甲的手,双方扭拉跌倒地上。不久,陈某甲的妻子过来与唐某某争吵,陈某甲即打坏唐某某摩托车的反光镜。接着,唐某某从旁边铺面拿来一把扫帚柄欧打陈某甲,陈某甲从旁边卖菜摊位拿起一把菜刀将唐某某头部、肩部多处砍伤。后,陈某甲弃刀逃离现场。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发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2、公安诉讼文字卷及证据卷共3册,检察卷1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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