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8〕3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3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屋地问题,与被害人陈某丙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发生纠纷,陈某甲伙同杨某某(已判决)等多人对陈某丙进行殴打,致陈某丙受伤。经鉴定,陈某丙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双侧额叶脑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天寿
二O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柒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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