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闽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12月2次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8、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18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因一块位于闽侯县青口镇**幼儿园旁边的空地使用权问题,到被告人陈某甲家里理论,后二人在一楼大厅内发生争吵,双方互相殴打,二人均受伤,经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陈某乙检查报告单、病历材料、情况说明、申请书、闽侯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愉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闽侯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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