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1时许,因村路地界问题,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辛引发口角纠纷,期间,被害人陈某辛从地上抓一把沙石扔向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用脚踢被害人陈某辛,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辛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现其左腕关节功能已恢复正常范围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2020年5月13日9时许,公安民警持传唤证到本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家中进行传唤,因其不在家,民警将传唤证交由陈某丙代收。同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持传唤证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后龙派出所接受调查。
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辛共同向泉港区后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020年5月30日,双方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甲同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辛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已支付完毕),被害人陈某辛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庄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辛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才英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00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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