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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居委**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一辆女庄二轮摩托车经过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与**大道交界处红绿灯时,因车速过快刹车不及险些撞到被害人黄某某,黄某某受惊后指责陈某甲,后二人发生口角继而打架,双方扭打后一起倒地。打架期间,陈某甲用拳头殴打黄某某脸部,手握一把摩托车钥匙(已扣押在案)击打黄某某的脸部、下巴等部位,致黄某某左侧下颔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伤者黄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陈某甲未达轻微伤。2019年10月23日,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到摩托车钥匙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林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滨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照明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块、认罪认罚制度告知、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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