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化州市**镇**里**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5日晚上20时左右,被害人陈某乙在其化州市**镇**村住宅楼门前和本村的被告人陈某甲因田地的流水口问题引发争执。争吵过程中,陈某甲和陈某乙相互推搡,陈某乙被推倒在地,手脚受擦损。这时,陈某乙的妻子麦某某和女儿陈某丙在屋内听到争吵声后赶出来将陈某甲劝阻拦开,陈某甲便离开。这时陈某乙不服气,爬起来就跑去追陈某甲,陈某乙追上陈某甲时,又被陈某甲转身用力推倒在地,导致陈某乙肢体受伤。麦某某、陈某丙等人连忙赶来拦住,后陈某甲离开现场。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乙进行伤情检验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3月26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共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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