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得知其妻子莫某某被害人余某某外遇后,在2020年5月16日16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儿子陈某乙去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坑口**号余某某找到被害人余某某,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用一张小木凳殴打被害人余某某,导致被害人余某某受伤。经云浮市云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初步鉴定,被鉴定人余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月明
2020年7月29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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