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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放火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怀疑邻居陈某乙曾造谣说自己与其表嫂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心生不满,便产生了报复陈某乙的念头,遂于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家中楼梯间拿出一张白布条和一瓶装有煤油的塑料瓶,把白布条插入陈某乙家老房子(案发时无人居住)厨房门的门缝里,后将塑料瓶中的煤油倒在白布条上,从身上掏出打火机点燃白布条后离开。导致陈某乙家老房子厨房门燃烧起来,后因陈某乙起床上厕所发现火情后及时扑灭,未造成更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白布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生活琐事故意放火焚烧他人住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鉴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云刚

检察官助理  周  玮

                                     2020年4月8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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