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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放火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园**栋**室,因涉嫌放火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放火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其丈夫卢某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4月2日零时许,因卢某某未回家,陈某甲为发泄情绪,电话报警要求警方寻找卢某某,否则就放火烧屋。后陈某甲在其位于巴东县**镇**路**室的家中,用打火机点燃三个卧室的被芯、被套等床上用品,引燃窗帘、床垫等物。民警郭某某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带领辅警向某某、见习学员陈某乙迅速到现场处警,过程中陈某甲拒不配合,并在警察将其带离着火现场时激烈反抗,咬伤辅警向某某、踢伤见习学员陈某乙。经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关于“4.2”民房火灾扑救情况说明、处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合同书、谅解书等书证;2.卢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巴)公司鉴(法)字【2020】0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发泄情绪,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蔚

                                  检察官助理:张瑶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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