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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放火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100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户籍所在地为海口市龙华区****公司宿舍**房,现住住海口市美兰区******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其丞,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9时30分许,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公司宿舍开展保障性拆除谈判时,被告人陈某甲因不满拆迁赔偿协议,产生纠纷,遂在**公司宿舍**房家中先后往楼梯口处扔掷二个未点燃的汽油燃烧玻璃瓶和一个点燃的汽油燃烧玻璃瓶,以阻挠拆迁。后十几名拆迁指挥部等人员为阻止陈某甲,跑到其家**房门口处并用工具撬开房门时,陈某甲又点燃一个汽油燃烧玻璃瓶朝门口处的人群丢去,导致被害人陈某乙头部被玻璃碎片砸伤流血,头发、耳朵、后颈被火花烧到(经鉴定,陈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赵某某的耳朵被火花烧至起泡,李某某的后背衣服被火花烧破。民警到场后将陈某甲抓获,并当场从其房间缴获六瓶汽油燃烧玻璃瓶(经鉴定,检出汽油成分)。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乙、赵某某对陈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油燃烧玻璃瓶6瓶;

2.报案书、到案经过、被害人烧伤照片、现场平面图、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毒化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向人群投掷汽油燃烧玻璃瓶,以放火方式危害多数人人身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评估,陈某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群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海口市美兰区**路**村**号,联系电话:1387619****、1773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扣押物品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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