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街**。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庄某某(已判决)与胡某某(另案处理)合谋,由庄某某联系人员提供银行卡、去银行取款,胡某某安排人员吃住、指派取款事宜。庄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及黄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又纠集王某甲(另案处理),进而形成职业取款团伙。7月6日在胡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陈某甲与庄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办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卡,设置统一密码,绑定各自微信后,上交胡某某。7月7日胡某某带领团伙成员至龙岩市,7月8日起胡某某按照上家指令,有诈骗资金进入该团伙成员的银行账户后,安排团伙成员至银行ATM机取款后交给他人。7月8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与庄某某、黄某某、王某甲明知提供的银行卡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仍在胡某某的安排下去银行ATM机取款并上交胡某某,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合计人民币13245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8日,他人虚构退款等理由,诈骗广东省惠州市的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9400元。被骗资金中的6500元转账至该取款团伙银行账户,由该团伙成员取现并上交。
2.2019年7月10日,他人虚构退款等理由,诈骗安徽省阜阳市的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1850元。被骗资金中的4900元转账至该取款团伙银行账户,由该团伙成员取现并上交。
3.2019年7月10日,他人虚构快递理赔等理由,诈骗江苏省江阴市的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27582.92元。被骗资金中的4999元转账至该取款团伙银行账户,由该团伙成员取现并上交。
4.2019年7月10日,他人虚构快递理赔等理由,诈骗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被害人农某某人民币7932元。被骗资金全部转账至该取款团伙银行账户,由该团伙成员取现并上交。
5.2019年7月10日,他人虚构快递理赔等理由,诈骗浙江省永嘉县的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990元。被骗资金中的3000元转账至该取款团伙银行账户,由该团伙成员取现并上交。
6.2019年7月10日,他人虚构退款、提高信用额度等理由,诈骗广东省广州市的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119465.17元。被骗资金中的6000元转账至该取款团伙银行账户,由该团伙成员取现并上交。
7.2019年7月10日,他人虚构快递理赔等理由,诈骗云南省玉溪市的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60877元。被骗资金全部转账至该取款团伙银行账户,由该团伙成员取现并上交。
8.2019年7月10日,他人虚构退款等理由,诈骗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被害人韦某某冰人民币31756元。被骗资金中的12757元转账至该取款团伙银行账户,由该团伙成员取现并上交。
9.2019年7月10日,他人虚构退款等理由,诈骗北京市的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179278元。被骗资金中的21987元转账至该取款团伙银行账户,由该团伙成员取现并上交。
10.2019年7月12日,他人虚构快递理赔等理由,诈骗江苏省江阴市的被害人陆某某珠人民币18800元。被骗资金中的3500元转账至该取款团伙银行账户,由该团伙成员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制作的户籍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并制作的取款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多次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盛 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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