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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88********,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一致: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官渡镇**村**组**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3日凌晨,涂某甲、陈某乙、涂某丙(三人已因本案被判刑)经过商议后,三人去到翁某某官渡镇龙船村新星组杨某某家猪场,使用液压剪剪断大门锁头,由涂某甲在外望风,陈某乙、涂某乙进入猪场内盗窃到杨某某家的猪仔12条。后三人将盗窃到的12条猪仔运送到陈某乙老屋藏匿。2020年8月4日上午,陈某乙、涂某甲联系到被告人陈某甲卖猪仔的事宜。陈某甲在明知猪仔是涂某甲等人偷来的情况下,经其介绍联系,涂某甲、陈某乙、涂某乙将盗得的12条猪仔卖给了吴某某。事后,吴某某付给陈某甲买猪钱15000元。2020年8月18日,官渡派出所民警在吴某某的猪场起获被盗的其中6条猪仔。经称量,共净重132.4千克,其中最轻的一条猪仔净重17.4千克。经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起获的6条猪仔价值合计人民币13240元,猪仔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00元/千克。案发后,民警已将起获的6条猪仔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2020年12月4日,涂某甲、陈某乙、涂某乙以及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3000元,杨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涂某甲、陈某乙、涂某乙以及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猪仔系涂某甲等人盗窃得来仍代为介绍联系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主要罪行,自愿认罪,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甘幸灵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光盘9张。

3.翁某某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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