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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公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陆丰市******。2019年8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14时至15时许,何某甲(已判决)伙同何某乙(另案处理)盗走被害人郭某某的黑色双鹰牌女装摩托车(评估价值人民币3200元)一辆,并在******以人民币600元卖给被告人陈某甲。同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将该摩托车交其父亲陈某乙乘坐大巴车托运回汕尾,后民警在惠州市沥林服务区拦截该大巴并查获该被盗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同月9日22时许,何某甲伙同何某乙盗走被害人黄某某车牌为粤J*****的林海·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评估价值人民币5200元)一辆,并在******以人民币700元卖给被告人陈某甲。后被告人陈某甲因其父亲陈某乙被刑事拘留心中害怕,遂将该摩托车送还何某甲,并停放在何某甲位于******住处的停车房内。案发后,该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8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陆丰市公安局换领身份证时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2月13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陆丰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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