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住吉林省抚松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吉林省抚松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吉林省抚松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由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指定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管辖。本案由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19年12月2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所售卖的柞树树段来源违法的情况下,先后8次予以收购,现金支付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收购款共计人民币92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将前七次所收购的柞树树段加工为地板料,2019年12月28日收购的3根柞树树段尚未加工,已被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柞树树段、地板料;
2.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自首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王某乙、王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售卖的柞树树段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可以依法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葛桂英
检察官助理:李世莹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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