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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挪用资金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Z2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4月开始在位于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的汕头市**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潮州片区的销售业务,业务范围包括在潮州片区发展客户、销售公司货物及代公司收取货款。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代公司向客户邱某某、陈某乙、杨某甲、陈某丙、杨某乙、许某某、杨某丙、杨某某、杨某丁、杨某甲、陈某丁等客户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以截留部分货款、上交部分货款的手段,多次挪用汕头市**有限公司的货款归个人使用。2020年6月8日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经办12个客户,杨某戊印刷、客户陈某某、海某某、杨某某、秀某某、哲某某、海某某、许某某、杨某丙、鸿某某、燕某某、楚某某销售过程中,收取客户货款未及时上缴**公司,直至2020年2月7日案发时,占用时间超过3个月(超过90天)的货款金额为126231元。至今,被告人陈某甲尚欠**公司货款金额为338572元。

2020年2月7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鮀南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在金平区**街道**路**号**公司发生打架的警情,民警到场处警时并没有发现有人打架,在场的被害单位负责人金某某反映是陈某甲挪用公司资金,后民警将金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带至派出所协助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还公司钱款25879.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汕头市**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对客户转账货款的记录等照片辨认附卷;

2.被害单位负责人金某某的陈述;

3.证人邱某某、陈某乙、杨某甲、陈某丙、杨某乙、许某某、杨某丙、杨某某、杨某丁、杨某甲、陈某丁、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7.电子数据: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汕头市**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于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家祥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61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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