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刑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0********,布依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怀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组**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7月14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分别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29日,自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分别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1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13日至同年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4日,时任怀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时任总经理郑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该公司资金96万元借给陈某丙用于经商,陈某丙支付给陈某甲的5万余元利息,被个人占用。
2014年4月份期间,时任怀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时任总经理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该公司资金400万元借给刘某某用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贷款,刘某某支付支付给陈某甲的2万余元利息,被个人占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顾某某、唐某某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怀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承龙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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