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6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潘某某、奚某某、柯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资金
2016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与王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郭某某、陈某甲银行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及借用自己亲戚朋友等为贷款人、担保人,以借名贷款形式挪用浙江温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笔贷款共计人民币2022.72万元左右,至今未还。
二、骗取贷款
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等通过虚构房产证、船舶证等资料,并编造贷款资金用途,骗取温岭**银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该笔贷款至今逾期未还,造成温岭**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其中被告人潘某某从中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
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奚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等通过虚构房产证、船舶证等资料,并编造贷款资金用途,骗取温岭**银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该笔贷款至今逾期未还,造成温岭**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其中被告人奚某某从中分得好处费人民币8000元。
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柯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等通过虚构房产证、船舶证等资料,并编造贷款资金用途,骗取温岭**银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该笔贷款至今逾期未还,造成温岭**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其中被告人柯某某从中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温岭市箬横镇**村**佳苑**幢**室被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向温岭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奚某某于2020年6月5日向温岭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柯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向温岭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潘某某、奚某某、柯某某到案后均如实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化解申请审批表、银行对账信息、贷款归还情况、情况说明、人员信息、明细清单、账户说明、流水单、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黄某某、江某某、林某某、黄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奚某某、柯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与人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潘某某、奚某某、柯某某与人结伙,虚构事实、编造资金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被告人潘某某、奚某某、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陈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骗取贷款贷款罪追究潘某某、奚某某、柯某某的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某、奚某某、柯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奚某某、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静怡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手机号码130*******)、奚某某(手机号码134********)、柯某某(手机号码158********)现取保候审在外。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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