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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挪用资金、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66********,汉族,专科毕业,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镇**村**号,现住宁波市海某某**镇**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系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物业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宁波市海某某旧村改造办公室与**物业公司签订《临时过渡房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负责海某某望春街道片区临时过渡房的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中标物业管理公司进驻止。2018年3月,海某某旧村办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形式发布《(重发)旧村改造拆迁临时过渡房物业管理项目的采购公告》,采购预算费用为150万/年,合同期限三年(一年一签)。因该物业管理项目前期一直是由被告人陈某甲的**物业公司在经营,陈某甲为了继续经营该项目,串通宁波和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陪标,并为上述两家公司制作标书。2018年4月2日,**物业公司、宁波和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参加该临时过渡房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同年4月3日,**物业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格为148.1959万元/年。截至案发前,**物业公司已同海某某旧村办签订两次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69.34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移交单、银行卡明细、营业执照、物业合同、明细清单、会议纪要、评标报告、投标文件、前科情况核查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张某某、陈某乙、杨某某、叶某某、陈某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佶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其他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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